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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1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丁要辉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要辉,平顶山市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1366-1号申请执行人丁要辉,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占伟,董事长。关于丁要辉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8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秦向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