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铁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兵,该公司法律事务部执行组组长。被执行人刘铁辉,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上梅镇五里亭村第二村民小组。公民身份证号:432524196712120914。被执行人曾玉兰,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同上。系刘铁辉之妻。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809020928。你们双方于2017年4月5日16时履行了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5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执行员 :郭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