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太坤与被告胡声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坤,胡声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6民初163号原告:刘太坤。被告:胡声宇。原告刘太坤与被告胡声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刘太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太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太坤负担。审 判 员 王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