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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太坤与被告胡声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坤,胡声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6民初163号原告:刘太坤。被告:胡声宇。原告刘太坤与被告胡声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刘太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太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太坤负担。审 判 员  王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