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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执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蒋传良与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传良,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蒋传良,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执行人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东解放路36号。法定代表人姜诗钧,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传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大龙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庆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