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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原建生与被执行人张泽平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建生,张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原建生,男,汉族,1974年1月2日生,现住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龙门村。被执行人张泽平,男,汉族,1973年5月9日生,现住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清涧四村。申请执行人原建生与被执行人张泽平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原建生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泽平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柴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