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兵兵与济南维云易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兵,济南维云易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397号原告:李兵兵,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济南维云易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民生大街22号三箭银苑A楼28F2。法定代表人:张兰芳。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原告李兵兵诉被告济南维云易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兵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兵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凌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