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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广保申请执行黄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保,黄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张广保,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黄金山,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张广保申请执行黄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黑0221民初20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广保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20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