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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申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作荣、潘纪侠等与徐辉、王玉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作荣,潘纪侠,孙某,王紫琼,王紫铭,徐辉,王玉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5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作荣,男,194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纪侠,女,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女,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紫琼,女,201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紫铭,女,201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以上两位再审申请人共同的法定代理人:孙某,系再审申请人王紫琼、王紫铭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辉,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嵩,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中路200号。负责人:尹瑞雪,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王作荣、潘纪侠、孙某、王紫琼、王紫铭(以下简称王作荣等五人)因与被申请人徐辉、王玉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作荣等五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徐辉、王玉嵩之间是雇主与雇员关系,王玉嵩送客行为是徐辉授意性的,徐辉与王玉嵩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王玉嵩醉酒驾驶徐辉是明知的,两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两人按份承担责任,属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作荣等五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徐辉与王玉嵩之间的关系属“雇佣关系”。王玉嵩在未经徐辉允许的情况下私自驾驶徐辉的车辆送人,其行为并非徐辉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徐辉作为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对于车��本身的状态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对于涉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判结合徐辉的过错程度,认定由徐辉对王作荣等五人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作荣等五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作荣等五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审 判 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