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终5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哈尔滨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香坊分公司(以下简称好又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世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香坊分公司,王世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民终5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香坊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安埠坊300号。负责人ShaneJohnBourk,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慧丽,北京市百瑞(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煜,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街四道街*号***室。上诉人哈尔滨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香坊分公司(以下简称好又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世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好又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慧丽,被上诉人王世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好又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王世煜严重违反了好又多公司规章制度。王世煜作为资产保护部的职员,主要职责就是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并依职权监督其他员工的行为,故其本身对规章制度的遵守必然高出其他员工,这是其岗位职责中最基本的要求。但是王世煜明知故犯在公司高管组织监察的过程中,以现行方式被查获。虽然依据《奖惩政策》中关于金额达到200元的规定,但是王世煜作为公司监察部门的员工在监察他人工作的前提下,就应当更为严格的要求,否则所制定的奖惩制度就无约束力。故好又多公司决定给予王世煜解聘的决定是有事实和规定的依据。王世煜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好又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驳回王世煜对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世煜2005年5月20日入职沃尔玛中山路店,后因沃尔玛收购好又多公司,王世煜劳动关系转至好又多公司香坊分公司,为好又多公司资产保护部员工,其应发工资为每月2210元。2015年10月3日,王世煜上早班,在安埠店卖场外,好又多公司资产保护部经理组队临时抽查的过程中发现王世煜接受供应商完达山送货司机尤喜达赠送的价值59元的牛奶一箱,王世煜在庭审中自认将该箱牛奶放入了自己的五菱面包车内。2015年10月22日,好又多公司以王世煜严重违反公司政策为由,作出解除与王世煜劳动关系的决定,其内容为:鉴于王世煜在合同履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政策,公司经慎重考虑,现决定与王世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王世煜。王世煜不服好又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2015年11月25日,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哈劳人仲字﹝2015﹞第70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好又多公司向王世煜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410元。好又多公司提交的《奖惩政策》8.4立即解聘章规定立即解聘须收受金额达人民币200元。一审法院认为,好又多公司提交的《奖惩政策》为依法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政策第14页第二行中明确规定的解聘条约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现有或潜在的供应商及其他业务关系收受或索取贿赂,如金钱、礼物、旅游、宴请、其他馈赠等物质利益或好处,或收受变相旅游资金或宴请资金等物质利益或好处而未按规定向公司申报、登记、上交,金额达人民币200元的。王世煜接受供货商赠送的价值59元的牛奶一箱,价值显然未达接受礼品200元的解聘条件,好又多公司主张王世煜的岗位具有特殊性应要求更严格,但是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王世煜应高于一般标准,好又多公司依此解除与王世煜的劳动关系并无正当理由,属于违法解除,其应就违法解除与王世煜的劳动关系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即向王世煜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王世煜自2005年5月起开始在好又多公司工作,自2015年10月离开好又多公司,已经工作满十年零五个月,双方均认可王世煜的工资为2210元/月,经济补偿金应为46,410元(2210元/月×10.5个月×2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哈尔滨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香坊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哈尔滨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香坊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王世煜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香坊分公司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好又多公司要求入职人员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并制定了《行为道德规范》《道德操守规范》《奖惩政策》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处罚的具体标准。王世煜身为好又多公司资产保护部的工作人员,但对其工作岗位及性质没有高于其他员工的特殊规定。王世煜收取物品的数额虽然没有达到《奖惩政策》规定的处罚界限,但其行为还是有违诚实义务,好又多公司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对王世煜进行处罚,直接解除与王世煜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奖惩政策》解聘条约规定的金额达200元的应向公司申报、登记及上交的规定,也不构成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金额达200元的严重情形。好又多公司在《奖惩政策》修订之前以尚未达到解聘条约规定的处罚界限解除与王世煜的劳动合同没有合法依据。综上所述,好又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哈尔滨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香坊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郎晓侠审判员 周磊& # xB;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凯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