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彭美方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美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美方。因本案于2016年3月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金牛派出所民警抓获并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同年7月1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8月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美方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彦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美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彭美方以“方浩天”的身份,通过互联网聊天的方式认识马某某后,以投资创业为由,骗取马某某的信任,骗得马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作案后,被告人彭美方将赃款挥霍。破案后,彭美方退赔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并达成谅解协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彭美方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彭美方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彭美方以“方浩天”的身份,通过互联网聊天的方式认识马某某后,以投资创业为由,骗取马某某的信任,骗得马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作案后,被告人彭某某将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彭美方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马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电话号码机主信息,银行卡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银行卡存、取款凭条,借条,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彭美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美方无视刑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美方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另被告人彭美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美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赖兴萍代理审判员 王 琼代理审判员 孙晓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士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