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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2295号原告:付某,女,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依法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经审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志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