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5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2295号原告:付某,女,1982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2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依法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经审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志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