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战平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战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刑终71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战平,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渭南市临渭区。2016年4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战平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解放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陕0104刑初5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战平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解放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援民、代理检察员王博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解放,上诉人田战平及辩护人王军均出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张解放同朋友在本市莲湖区西关正街“北京亚辰自助涮烤”餐厅吃饭喝酒。期间,张解放另一朋友打电话说他和被告人田战平一起过来吃饭,张解放和朋友遂下楼去接。下楼后,张解放看见田战平坐在西关正街2068香辣虾饭店门前马路道沿边,便上前和田战平打招呼,二人酒后言语不和互相责骂推搡,张解放用拳头打在田战平脸部,田战平遂从腰间抽出皮带抽打在张解放脸部,皮带扣致张解放眼部损伤。2016年1月27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解放右眼外伤,目前遗留右眼视力盲目4级,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战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战平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战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田战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田战平上诉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田战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以下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9月17日13时许,房某报案称其丈夫张解放于当日凌晨1时许在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2068香辣虾门前被人打伤。经查,2015年9月17日凌晨,田战平与张解放在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2068香辣虾门前发生口角继而厮打,田战平用皮带将张解放右侧眼部打伤。经鉴定张解放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6年4月11日20时30分,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在西安市莲湖区八佳路新疆烤肉店旁将田战平抓获。2、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陕美法司[2016]临鉴字第5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张解放右眼外伤,目前遗留右眼视力盲目4级,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田战平指认出,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2068香辣虾门前,是其打伤张解放的地方。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赵某、宋某通过混杂照片辨认,辨认出将张解放打伤的田战平;被害人张解放通过混杂照片辨认,辨认出将其打伤的田战平。5、被害人张解放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17日1时许,他和宋某等人在本市西关正街北京亚辰自助涮烤店吃饭,期间,田战平和另外几个朋友说要过来,他和宋某等人下楼到西关正街2068香辣虾门口迎接。见面后,他见田战平喝多了,蹲在香辣虾门口路边,就上前打招呼,并把田战平扶起来。田战平骂他,他也喝酒了,很气愤,便打了田战平几拳,田战平从腰间抽出皮带向他脸上抽了一下,打在右眼上,当时眼眶流血了。6、证人房某证言证明:2015年9月17日1时许,她丈夫张解放和朋友吃饭时,在2068香辣虾门口被一个叫“老四”的人打伤眼睛,他丈夫现在西安交大附属二院看病。7、证人宋某、赵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17日凌晨,他们和张解放等朋友在西关正街北京亚辰自助涮烤吃饭,期间还有朋友要过来,他们和张解放一起下楼迎接。到楼下后,田战平蹲在香辣虾门前路边,张解放上前去扶田战平,田战平骂骂咧咧的,后来张解放和田战平打起来了。田战平抽出自己的皮带打到张解放脸上,当时张解放的眼睛流血了。8、被告人田战平的供述证明:2015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他朋友找张解放聊天,他和朋友一起到西关正街2068香辣虾门口等张解放。张解放过来跟他打招呼,问他为啥蹲到这,他说喝多了。后来言语不和吵起来了,张解放动手打他,其他人过来拉架,他抽出自己腰间的皮带抽了张解放一下,把张解放的眼睛打伤了。他外号叫“老四”。9、户籍材料证明:田战平已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解放与上诉人田战平在法庭主持下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田战平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解放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战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上诉人田战平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解放与上诉人田战平二人酒后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张解放先用拳头打田战平脸部导致矛盾升级,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过错,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上诉人田战平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时,未考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的情节,量刑有重,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二审期间,上诉人田战平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对上诉人田战平判处缓刑,且上诉人田战平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刑初5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田战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部分;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战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全谋审 判 员 骆成兴代理审判员 袁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萌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