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155号原告:洪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祖华,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洪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判员 阚常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