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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汪明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新,汪明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285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明新,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现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明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颜丽月、被告人汪明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汪明新酒后驾驶闽D×××××号小轿车沿省道西港线由龙海市石码镇往海澄镇方向行驶,至龙海市海澄中学路段被龙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浮宫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汪明新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0.61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明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查获经过、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明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汪明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明新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汪明新可适用缓刑,但被告人汪明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明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俊鹏速录员  余晓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