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田艺林与天津聚隆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艺林,天津聚隆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陈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817号原告:田艺林,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天津聚隆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聚英路29号。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石洪峰,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陈颜,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开发区铜江路9号。负责人:田军,该公司经理。原告田艺林与被告天津聚隆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陈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田艺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艺林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艺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艺林负担。审判员 李 国 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洪(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