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4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庚秋菊与杨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庚秋菊,杨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85号申请人:庚秋菊,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红旗街。被申请人:杨成,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红旗街喜成家园。申请人庚秋菊于2017年4月5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成在孙吴县喜成家园*号楼*单元***室的住宅一处,申请人庚秋菊以其名下的住宅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其名下的住宅一处,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庚秋菊名下的住宅一处,该不动产权证编号为:孙房权证建房字第S200*****号,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