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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6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尹志广与辛涛、回茜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志广,辛涛,回茜茜,回胜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6民初65号原告:尹志广,现住任县。委托代理人:倪生群,任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涛,现住���县。被告:回茜茜,现住任县。被告:回胜朝,现住南和县。原告尹志广与被告辛涛、回茜茜、回胜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尹志广及其委托代理人倪生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涛、被告回茜茜、被告回胜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志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000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辛涛、回茜茜系夫妻关系,被告回胜朝系回茜茜之弟,三被告合伙做生意。三被告于2016年1月份购原告苹果欠货款11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辛涛于2016年8月11日给原告出具了亲笔欠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给原告款,欠条虽为辛涛书写,但三被告是合伙做生意,三被告都有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辛涛、回茜茜、回胜朝均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证明被告辛涛欠原告尹志广货款11000元,对以上原告提供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份被告购买原告苹果欠原告苹果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辛涛于2016年8月11日给原告出具了亲笔欠条,内容为:欠条,今辛涛欠尹志广货款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辛涛,2016年8月11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给原告苹果款11000元,原告于2017年元月份诉至我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辛涛之间系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辛涛2016年8月11日给原告出具的亲笔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辛涛购买原告苹果后,本应及时给付原告苹果款,但被告一直未付原告苹果款11000元不妥。原告诉被告回茜茜、回胜朝、辛涛三人系合伙做生意,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尹志广苹果款11000元。二、驳回原告尹志广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辛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虹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