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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路将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1762号原告:路将,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都大道南侧鑫皖广场C1#S111、S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21000000199(1-1)。负责人:黄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洋,该公司员工。原告路将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路将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将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路将负担。审判员  张绍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施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