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88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8年9月29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被告李某,男,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贾建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