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5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权与周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权,周中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61号原告:李权,男,汉族,1976年08月28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周中兵,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李权与周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权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6.00元,减半收取213.00元,由原告李权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