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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悦姣与武运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悦姣,武运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孙悦姣,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运航,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孙悦姣申请执行武运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武运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悦姣案款89360.9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3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27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运航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运航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所载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武运航价值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谷翔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