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1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与仲雪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仲雪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12052号原告: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蒋村乡王家村。法定代表人:黄明火。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雅琴,杭州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雪根,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仲雪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市蒋村乡王家桥村经济合作社承担。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