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河北智同明大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冯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智同明大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冯富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800号原告:河北智同明大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3号中浩商务楼16ABCD号。法定代表人:李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战刚,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冯富斌,男,1991年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智同明大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智同明大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智同明大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