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曹智、大连骏达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俊达贸易有限公司,曹智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815号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潘守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景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俊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汉俊。被申请人:曹智,男,1968年1月21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曹智、大连骏达贸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俊达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俊达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柳 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