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陆军与张治国、刘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军,张治国,刘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陆军,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张治国,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被执行人:刘坤芳,男,194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本院在执行陆军与张治国、刘坤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坤芳的工资卡进行了冻结、划拨。申请执行人陆军现已经受偿9645元,至于剩余款项,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