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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姜文成与吉林市东之润泽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成,吉林市东之润泽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656号原告:姜文成,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东之润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陈润泽,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文成与被告吉林市东之润泽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文成于2017年4月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文成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文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