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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35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供销社众棋农资贸易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纳雍县供销社众祺农资贸易农民专业合作社,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35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纳雍县供销社众祺农资贸易农民专业合作社,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工贸街1号。法定代理人赵宇,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5民初8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纳雍县供销社众祺农资贸易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纳雍县供销社众祺农资贸易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525民初8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秋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俊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