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21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元秀与王世海、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刘贵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秀,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王世海,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刘贵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907号申请执行人:王元秀,女,生于1967年7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石羊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彭京,经理。被执行人:王世海,男,生于1973年11月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石羊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贵江,经理。被执行人:刘贵江,男,生于1974年6月1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元秀与被执行人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王世海、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刘贵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王世海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王元秀偿还借款329000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刘贵江对被执行人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王世海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王世海、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刘贵江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3136元、申请执行费35320元。但被执行人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王世海、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刘贵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将被执行人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办公用房一套和被执行人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岳县办公用房三套予以查封。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王世海、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刘贵江在金融部门无存款、无证券持有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元秀案件查询结果。现被执行人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王世海、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刘贵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元秀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王世海、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刘贵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9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王世海、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刘贵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元秀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