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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兴文县古宋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应礼等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文县古宋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张应礼,成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文县古宋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兴文县古宋镇阳光村。法定代表人成利森,该村村长。被执行人张应礼,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古宋镇阳光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5012241035。被执行人成廷贵,男,194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古宋镇阳光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43090910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8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成廷贵系古宋镇阳光村一组组长,在兴文县古宋镇有工资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成廷贵在兴文县古宋镇财政所领取的工资收入17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元整),从2017年4月起每月扣留550元,直至扣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祝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