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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许同民与拓帅帅、拓福宏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同民,拓帅帅,拓福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同民,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军,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拓帅帅,男,199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法定代理人:拓小娃,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系拓帅帅之父。法定代理人:张春艳,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系拓帅帅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拓合军,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子洲县老君殿镇。系拓帅帅祖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军,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子��县老君殿。原审被告:拓福宏,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上诉人许同民因与被上诉人拓帅帅、原审被告拓福宏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2016)陕083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2016)陕083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子洲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退回给许同民。审 判 长  白吉恩审 判 员  李文龙代理审判员  霍 韬二〇一七年四月���日书 记 员  段欣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