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执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海青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青,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49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青,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俞国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海青与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海青依据本院作出(2016)苏0706民初4242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就本院依照(2016)苏0706民初4242民事判决书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706执349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超审判员  乔爱民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史竹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