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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宣完、郑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宣完,郑翠芳,林宣疆,温美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1726号原告: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市府路(电信综合楼附属房六楼)。法定代表人:张存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宣完,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郑翠芳,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林宣疆,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温美完,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宣完、郑翠芳、林宣疆、温美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成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