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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单亚非诉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亚非,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13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亚非,男,1953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080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雯,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单亚非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信息公司)养老金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8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单亚非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证券信息公司赔偿未办理退休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事实和理由:原审查明事实有误,其多次递交退休材料,但公司设置圈套逼迫其自己办理退休手续;律师函非法传唤公民不应作为判案依据,故应补足公司不办理退休的经济损失。证券信息公司辩称,其已全额支付了病假工资,其一直积极要求单亚非办理退休手续,由于其个人原因导致退休金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不同意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单亚非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证券信息公司支付2013年12月至2016年7月2日期间因未办理退休导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4,640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单亚非于1993年5月从上海铁路局铁道报社调动至上海证券报工作。1999年5月上海证券报进行机构调整,将单亚非所在部门划归于1996年4月注册成立的证券信息公司。2000年9月19日起单亚非处于长期病假状态。2013年12月14日单亚非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该时单亚非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证券信息公司支付病假工资,执行期间,单亚非向证券信息公司提出及时办理退休申请手续的要求。2014年3月17日证券信息公司委托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雯向单亚非发出《律师函》,函中除通知单亚非及时交付单亚非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金13,342.90元外,还告知将按政策和流程为单亚非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单亚非提供相应资料并填写表格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1寸近期照片1张;3、填写养老金申领表、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并要求于2014年3月21日前送交等内容。此外,函中另告知如未及时提交上述资料和表格或未按要求如实并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由此造成不能及时办理填写手续或一切扩大的损失,均应自行承担。次日单亚非收到该信函。2014年3月28日、5月9日、6月13日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雯接受证券信息公司委托,数次向单亚非发出《律师函》,其中关于告知为办理调休手续而需单亚非提供的资料与2014年3月17日的《律师函》一致。但因单亚非均未能按照《律师函》中联系地址送交资料和表格,导致证券信息公司无法为单亚非办理退休手续。2015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单亚非提出的仲裁申请,单亚非要求证券信息公司支付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14日工资50,500元。2016年7月8日该委作出裁决,对单亚非的请求不予处理。原审法院另认定,2003年4月11日单亚非曾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之后因不服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8月11日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主文第四条为证券信息公司应按月支付单亚非该次判决生效之次月至单亚非医疗期情形消失之月的病假工资(按每月1,366元标准)。单亚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6年8月25日上海市虹口区社保中心出具单亚非的《养老金核定表》,该表载明养老金发放起始年月为2014年8月、基本养老金补发月数25个月、补发金额97,200元。原审审理中,单亚非自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证券信息公司按照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工资损失。证券信息公司同意按照基本养老金3,888元标准支付单亚非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8日期间的工资损失,不同意支付自2014年3月19日后的损失部分。原审法院认为,单亚非于2013年12月14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时单亚非已经向证券信息公司提出办理退休的申请,因此在单亚非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至单亚非领取养老金期间,由于单亚非尚未办妥退休手续,证券信息公司亦未告知单亚非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双方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单亚非于2013年12月告知证券信息公司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证券信息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未能及时为单亚非办妥退休手续的过错在于单亚非,因此证券信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014年3月18日单亚非收到证券信息公司经《律师函》明确告知其提供办理退休手续所需的资料和表格,但单亚非未能按照证券信息公司的要求提供,该时后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单亚非自行承担。单亚非要求证券信息公司支付2014年3月19日至2014年7月期间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单亚非已经领取社保部门补发自2014年8月起的养老金,故其要求证券信息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原审不予支持。现证券信息公司同意按照每月基本养老金3,888元标准支付单亚非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8日期间的工资损失10,108.80元,于法不悖,原审法院自可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判决:一、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单亚非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8日期间的工资损失10,108.80元;二、驳回单亚非要求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3月19日至2016年7月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证券证券信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单亚非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的工资损失。经查,2013年12月14日单亚非到达法定退休年龄,2016年8月25日上海市虹口区社保中心出具单亚非的《养老金核定表》,该表载明养老金发放起始年月为2014年8月、基本养老金补发月数25个月、补发金额97,200元。鉴于单亚非已经领取社保部门补发自2014年8月起的养老金,故其要求证券证券信息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工资损失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14年3月18日单亚非收到证券证券信息公司经《律师函》明确告知其提供办理退休手续所需的资料和表格,但单亚非未能按照证券证券信息公司的要求提供,此后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单亚非自行承担。单亚非要求证券证券信息公司支付2014年3月19日至2014年7月期间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证券证券信息公司同意按照每月基本养老金3,888元标准支付单亚非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18日期间的工资损失10,108.80元,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并无不妥。对于单亚非要求赔礼道歉的上诉请求,因其未经过一审程序处理,故本院在二审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单亚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单亚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剑平审判员  顾慧萍审判员  李伟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强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