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曾宪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曾宪斌,曾庆奎,张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03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杨旭东,职务区长。被执行人曾宪斌。被执行人曾庆奎。被执行人张传丽。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曾宪斌、曾庆奎、张传丽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以相关事实尚需核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未影响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田 麟代理审判员 刘永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青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