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江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江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公园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84484232-0。负责人:夏建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政,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江意芬,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江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意芬去向不明,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奉化市江口街道塔山湾62幢104室的不动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5日,被执行人江意芬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借款本金344525.97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江意芬名下位于奉化市江口街道塔山湾62幢104室的不动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被执行人江意芬承担案件受理费6983元,执行费5687.52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