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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志婵、杜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婵,杜卫,张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婵,女,汉族,1959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杜卫,女,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张德强,男,汉族,1957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北民一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杜卫、张德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卫、张德强向张志婵归还借款150000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杜卫、张德强至今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利144821元,截止2017年2日10日,尚欠81493.8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德强在原单位有工资收入,且已被本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德强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冻结的工资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韦棋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识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