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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91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叶某与谭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谭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2259号原告:叶某,女,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住址:惠阳区。被告:谭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谭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长  罗亚鸼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薛银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