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2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建昌县正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昌县正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18号原告建昌县正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昌县正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建昌县正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弓志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