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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炎伟与赵磊、王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炎伟,赵磊,王红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99号原告:王炎伟,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赵磊,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王红红,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华,林富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炎伟诉被告赵磊、王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驰峰独任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本院起诉,经本院查明,原告王炎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与被告赵磊、王红红之间存在借贷事实,未形成借贷的法律关系,故原告起诉缺乏事实、理由,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王炎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驰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擎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