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5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青容与陈泽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容,陈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5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杨青容,女,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陈泽勇,男,汉族,1970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关于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泽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8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杨青容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泽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564.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