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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与宋俸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宋俸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70895501B)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号。负责人:徐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雅,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俸安,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与被告宋俸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赖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