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温兴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兴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4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兴进,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平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兴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兴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温兴进与朋友“阿妙”等人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小区醉蝶花饭店对面朋友的店里喝酒,期间被告人温兴进喝了六罐左右雪花啤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温兴进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前处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温兴进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温兴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温兴进的供述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兴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温兴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兴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何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