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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尹克章与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克章,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民初142号原告:尹克章,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东升,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系原告尹克章之子。被告: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张桥村。法定代表人:李茂成,经理,现在滕州监狱服刑。原告尹克章与被告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克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东升、被告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茂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克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原告工资42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3年起在被告处从事道路维修工作,因被告未能按时发放工资,自2015起,原告便从被告处离职。经结算,截至2014年12月被告共欠原告工资426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工资,但被告均拒不支付,为此,形成诉讼。被告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是我公司的财务审核的,但我记得给他们都打的条子,还支付过原告部分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尹克章在被告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道路维修工作,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50600元,扣除原告工作期间借支8000元,被告于2015年支付1500元,剩余41100元未付。双方均认可除涉案欠款外,之间无其他财产纠葛。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2014年拖欠职工工资统计表复印件一份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尹克章为证明被告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欠其工资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被告公司出具工资统计表复印件一份,被告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对欠原告工资411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尹克章主张被告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42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中的411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尹克章工资41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尹克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计433元,由原告尹克章负担16元,被告淄博隆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晓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巩琳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