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蒋开洪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开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3刑初68号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开洪,男,生于1973年4月8日,出生地四川省大英县,汉族,初中,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开洪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宏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开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蒋开洪饮酒后驾驶川J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英县蓬莱镇驶往大英县火车站方向,17时46分左右行至X路路段时与行人莫某某发生擦碰,致莫某某受伤。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大公交认字[2016]第161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开洪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月16日,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作出(成)公(交)鉴(醇)字[2016]0111310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所送蒋开洪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1.9mg/100ml。案发后,蒋开洪赔偿了被害人莫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开洪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身份信息、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说明、查获情况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出院诊断病情证明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解决协议等书证;证人冉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蒋开洪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委托书、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开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开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开洪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开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开洪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责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开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生效后2日内到本院领取社区矫正告知书。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立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四)……。……。……。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三)……;(四)……;(五)……;(六)……;(七)……;(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