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翟建华与高东润、高东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建华,高东润,高东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25号原告:翟建华,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鱼台县。被告:高东润,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冬(特别授权),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建设(特别授权),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东威,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冬(特别授权),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建设(特别授权),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星矩,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纸坊镇程村***号。身份证号3708291951********。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冬(特别授权),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建设(特别授权),山东盈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翟建华诉被告高东润、高东威、高星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定于2017年4月5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翟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02元,由原告翟建华负担。审判员 张 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