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姜卉与湖北众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久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卉,湖北众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久法,湖北武新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翔鸿六号创业投资中心,徐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2659号原告:姜卉,女,1989年6月9日,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众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路3-85号万豪国际1层A121室。法定代表人:郑春球。被告:徐久法,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湖北武新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香岗南街。法定代表人徐久法。被告:武汉翔鸿六号创业投资中心,经营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街13号1-3幢405。执行事务合伙人:董凡,湖北众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徐飞,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卉与被告湖北众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久法、湖北武新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翔鸿六号创业投资中心、徐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湖北众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久法、湖北武新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翔鸿六号创业投资中心、徐飞价值7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湖北众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久法、湖北武新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翔鸿六号创业投资中心、徐飞价值7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二、对原告姜卉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湖北省鄂州市江广道25号27栋一单元一层东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若林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锦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