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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梁锦贞与苏家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锦贞,苏家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230号原告:梁锦贞,女,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苏家团,男,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梁锦贞与被告苏家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锦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家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锦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4年11月29日出借给被告14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0‰,被告并向原告立下借据一份。借款期限过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借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梁锦贞与被告苏家团均是自然人,本案属民间借贷。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后,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家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梁锦贞归还借款1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9.5元,由被告苏家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