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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淑琴与杨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琴,杨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415号原告李淑琴。委托代理人王韶华、曹光垒(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原告李淑琴诉被告杨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淑琴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淑琴负担。审判员  王雪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康郭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