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银娇与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银娇,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81行初6号原告黄银娇,女,194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丹娟,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代理人庄伟,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昌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81003685017Y。负责人林忠,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翔,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连友,福建鼎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4座5层至7层,组织机构代码00360461-9。法定代表人林锋,局长。委托代理人岳江涛,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永涵,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黄银娇不服被告福清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及被告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一案,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黄银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银娇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银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银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 颖人民陪审员 徐 蕾人民陪审员 施龙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