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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涛与刘东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刘东旭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705号原告:张涛,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传贤、柳辉,二人均系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旭,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刘东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在开庭之前已经付清欠款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惊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小玉 来源:百度“”